依据2017年141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助贷业务需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或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并应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此后,担保成为助贷业务的标配,逐渐被金融客户和从业者熟知。近期市场常提及“双融担”和“联合担保”,但二者本质差异显著——双融担并非真正的担保模式,而是各方博弈后的妥协性业务设计。
一、担保相关定义解析
担保第三方(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人需按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核心逻辑:通过担保人增信,降低债权人风险。反担保:担保人为保障自身追偿权,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的担保”。核心逻辑:对冲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风险,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提供“纵向保障”,依附于主担保存在。联合担保: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按约定比例或连带责任承担义务。核心逻辑:多个担保主体通过“横向联合”的方式向共同债权人提供担保。再担保:专业机构(再担保人)为原担保人提供的风险分担机制,当原担保人无法履行责任时,再担保人按约定比例代偿。核心逻辑:通过“风险分层”分散担保机构自身风险,常见于政府主导的担保体系(如省级再担保公司为基层担保机构兜底)。二、各类担保在助贷业务中的职能差异
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增信,并基于提供前述服务在前端搜集客户信息并向C端客户收取担保费。
反担保:鉴于大部分担保机构实质只承担合规通道职能,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本身均需要平台提供反担保,以更好的保障作为债权人金融机构和作为通道的担保公司利益。
联合担保:因为”断直连“的要求,平台不能采集客户金融相关信息,所以助贷平台都需要一个担保公司进行信息搜集,但该担保额度、担保能力,主体资质上不一定符合金融机构和监管要求,所以需引入其他担保参与交易,作为数据搜集方的担保公司只能出于数据合规要求象征性参与担保,其担保比例和份额一般很小,一般不超过20%。
再担保:与助贷业务无直接关联,主要用于担保行业内部风险分散(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
类型 | 助贷业务职能 | 合规要点 |
担保 | 1. 向金融机构提供增信 2. 前端收取C端担保费 3. 完成客户信息采集(断直连要求) | 必须持融资性担保资质,费率纳入综合成本(≤24%) |
反担保 | 助贷平台为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兜底,保障金融机构和通道担保公司利益 | 无特殊资质要求,通常由助贷平台或关联方承担 |
联合担保 | 1. 解决单一担保公司资质/额度不足问题 2. 满足数据合规采集需求 | 各担保方均需金融机构准入,风险分担比例合计100%,综合费率需合规 |
再担保 | 政策性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风险缓释,与助贷业务无直接关联 | 需持再担保专项资质,多用于政府扶持项目 |
三、各类担保资质要求:
类型 | 资质要求 | 典型参与主体 |
担保 | 融资性担保资质 | 持牌融资担保公司 |
反担保 | 无特殊资质要求 | 助贷平台/关联企业/债务人 |
联合担保 | 同担保资质要求 | 多家持牌融资担保公司 |
再担保 | 再担保专项资质 | 省级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 |
四、双融担与联合担保的本质区别
上面并未提到双融担,但很多人把双融担和联合担保混为一谈,首先联合担保肯定有两个或以上的担保公司,但联合担保和我们常说的双融担并不是一回事。
联合担保中的所有担保公司都是在资金方有准入;他们在资金方的风险分担比例加起来肯定是100%;他们向C端的收费加起来和利息一起是不能超过24的;他们是需要真正需要向金融机构承担代偿责任的,是有风险的。
双融担是为规避监管对于收费要求找的收费主体,是在资产荒时代金融机构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的妥协业务模式。但这个担保公司只是跟C端客户签署委托担保合同,他既未在金融机构准入也未向金融机构提供代偿,其并非是真正意义的担保行为。
对比维度 | 联合担保 | 双融担 |
业务实质 | 真实风险共担机制,各担保方均需金融机构准入 | 规避综合费率监管的通道工具 |
代偿责任 | 所有担保方均承担实际代偿义务 | 仅名义担保方签署协议,无实际代偿能力 |
收费逻辑 | 各担保方费用合计纳入综合成本(≤24%) | 通过“担保费+服务费”拆分突破利率上限 |
监管风险 | 符合141号文要求 | 涉嫌变相收费,面临整改风险 |